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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文件
校发〔2005〕66号
贵州师范大学关于基建、修缮工程
报送审计资料的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建、修缮工程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建设、修缮投资的合法性、效益性,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规定》、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规定》(财建〔2004〕369号)和《贵州省省属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黔教审发〔2004〕12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各种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拨款、学校和单位自筹、接受捐赠等)的新建、扩建、改建、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审计资料是指从项目可行性论证开始至项目竣工结算终止,对其决策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等全过程形成的文字、图纸等资料。具体审计资料由实施施工管理的单位负责组织报送。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报送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合法。
第二章 报送审计的主要资料
第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资料按以下阶段报送:
一、开工前必须报送的审计资料:
(一)填报《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一);
(二)项目批准文件或项目立项报告;
(三)委托设计合同;
(四)历次调整概、预算文件及设计概、预算书;
(五)招标文件及相关的招标资料;
(六)中标单位投标书;
(七)评标记录及评标报告;
(八)中标通知书;
(九)设计施工图(全套);以及设计质检站审图提出的设计变更资料;
(十)工程地勘合同、地勘报告及地勘资料;
(十一)施工承(发)包合同、协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十二)工程监理合同、监理细则及有关资料;
二、施工阶段需要及时报送的审计资料:
(一)工程联系单(函)、设计变更;
(二)隐蔽工程签证单;
(三)签证资料或收方签证单;
(四)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招投标资料、合同、清单等;
(五)施工材料价格签证资料;
(六)有关会议纪要;
(七)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竣工阶段报送的审计资料:
(一)全套竣工图;
(二)有关部门签字的竣工验收单;
第六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送的审计资料:
(一)第五条所列完整工程资料: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将第五条所列完整工程资料整理归集;
(二)《基建(或修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单》: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交监理单位及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审核后经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验签,并填写《基建(或修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单》送审金额,在《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单》上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分别签署送审意见并加盖公章;监理单位将审核金额及审核意见签署在《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单》备注栏内(见附件二、三);
(三)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的计算书;
(四)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国家有关基建工程管理法规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基建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文件;
(六)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章 报送审计资料的要求
第七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报送的审计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
第八条 建设管理单位现场负责人(或现场代表)未签字的资料无效;已委托监理单位而无监理单位总监签字的资料无效;
第九条 施工单位对所报送工程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作出承诺(见附件四)。
第十条 已报送承诺的资料除了审计处要求对已报送资料进行澄清补充资料外,其它非澄清补充资料一律不采信。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单.doc
修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单.doc
工程审计资料报送承诺书.doc
2005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