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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齐树洁教授来我校作学术报告会并进行赠书活动
【作者】供稿者: 文/记者 王艳玲 图/李培道      【日期】2011-09-09 12:40      【点击】

齐树洁教授著作捐赠仪式现场
 
蔡永生副校长为齐树洁颁发客座教授聘书
 
齐树洁教授给我校师生作学术报告
 
学术报告会现场
  6月23日,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齐树洁教授在田家炳三楼多功能厅为我校师生作了题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的学术报告会。副校长蔡永生,社科处处长蔡成效,法学院党委书记刘明华,法学院院长张泽涛,副院长潘弘,图书馆副馆长张延川及法学院师生300余人参加学术报告会。
  齐教授首先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作了阐述,即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以多种方式独立存在和各自发生作用,但又相互联系和协调发生作用的一种系统机制。其内涵为:一是由于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和受价值观的影响,必须存在多种纠纷解决方式,而不应以诉讼这种单一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二是由于道德、法律、民间习俗和校园纠纷规范的不同等,纠纷解决的规范(标准)需要多元化。齐教授认为,考虑到民意和宗教教义的积极意义,民间习俗和宗教教义也可以作为裁判依据;三是允许各地根据不同情况可以自行制定解决纠纷的地方法律或规章制度,但是,制定解决纠纷的地方法律必须满足有益于解决纠纷和不限制民众的诉权两个条件;四是要很据不同的纠纷类型制定不同的纠纷解决的程序规范,比如医疗事故的纠纷、交通事故的纠纷、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规范等。
  齐教授还就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了讲解,其内容主要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其构建原因在于,一是仅靠诉讼解决纠纷,但是诉讼中的很多原则,普通百姓不能接受;二是在现代社会中,律师不能满足诉讼需求;三是诉讼方式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四是有些案件,如涉及感情、邻里关系纠纷的案件并不宜用诉讼方式来解决。而且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还有利于解决案多人少的压力,更有利于体现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和保证案件的质量。但主要内容即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还存在异同。具体表现为,二者都可以解决纠纷,而诉讼强调对抗,非诉讼强调合作;诉讼以公正作为最高目标,非诉讼以效率为目标;诉讼以权利为基础,非诉讼以利益为基础。
  最后,齐教授认为法院应当支持、监督、审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民间组织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经法院作出决定(司法确认书)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讲座开始前,齐树洁教授还向我校捐赠个人著作200本,我校副校长蔡永生代表学校向齐树洁教授颁发了捐赠证书和客座教授聘书。

相关链接:齐树洁,1972年12月自福建泉州一中应征入伍,1978年4月从新疆军区某部退役。 
198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8月毕业于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11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在中国人民大学、香港大学、澳门大学、台湾中山大学、菲律宾Ateneo大学、英国伦敦大学、德国Freiburg大学研修和访问。长期从事民事诉讼法、外国民商法、证据法、仲裁法、司法改革的教学及研究。 
曾被评为厦门大学教书育人优秀教师、厦门大学教学名师、厦门市劳动模范、厦门市优秀律师、全国优秀仲裁员。 
现为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委员、执行制度专业委员会委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福建省法学会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主任。 
近年来主持的主要科研项目: 
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英国、德国民事司法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借鉴”(1999年)。 
司法部2001年度科研项目:“仲裁制度研究与仲裁法修改”。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项目:“英国民事司法改革研究”(2002年)。 
司法部2003年度科研项目:“公证制度研究与破产制度的完善”。 
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项目:“和谐社会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2005年)。 
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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