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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刘连泰谈教授“中国司法”
【作者】供稿者: 图/本网记者 王建建 文/肖靖      【日期】2010-12-19 16:08      【点击】

12月16日,厦门大学法学院刘连泰教授分别在白云校区和宝山校区作了两场题为“徘徊在合法性与可接受性之间的中国司法”的专题讲座。讲座开始前,副校长蔡永生为刘连泰颁发了我校客座教授聘书,并对刘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法学院全体师生聆听了讲座,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潘弘主持。此次讲座系“山海风流”学术、文化系列讲座之一。

 

副校长蔡永生为刘连泰颁发我校客座教授聘书

 

“中国司法一直都是在合法性与可接受性两个端点上徘徊。”刘连泰教授说。在传统宪法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下的今天,法条主义王国正在悄然褪色,法条主义者们为此悲痛的哭泣。那么,中国司法将何去何从呢?由此,刘教授从我国近代以前和近代以来的司法改革进行了详尽的阐释。他说,《论语.颜回》:“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是近代以前中国的司法历史遗产,它主要强调要最大限度地利用生活中大家可接受的伦理资源和情感资源。但这种做法只适合于小国寡民的熟人社会,如今时代和场景的变迁,司法必须走向合法性。

 

刘连泰教授作精彩演讲

 

近代以来中国的司法出现了微妙转型。清朝末年,法律现代化和司法精英化成为改革的主流,精英化司法的判决也是以合法性为主,可接受性为辅。但1952年的司法改革却从精英化司法走向平民化的司法,即牺牲合法性追求可接受性。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审判方式改革与法官的职业化,又放弃了可接受性,反过来追求单一的合法性。后来,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和《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的内容,司法改革呈合法性和可接受性的整体化推进趋势,被称为“肖扬时代的司法改革”。但这种“重体制改革轻程序改革,重司法独立轻司法制约,重司法能力而轻司法道德。”的改革也遭到了民间的一片质疑。于是,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强调,要“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我国司法改革又全面转向了司法可接受性。

最后,刘教授说,中国法治看司法,中国司法看法院,中国法院看最高法院。法治是一个艰难的过程,需要漫长的岁月。
 

 

【责任编辑】马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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