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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校发〔2005〕65号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1/05/01 22:55  【点击】[]

贵州师范大学文件

                                  校发〔2005〕65号

州师范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审计办法及流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建、修缮工程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建设、修缮投资的合法性、效益性,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和《贵州省省属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黔教审发〔2004121号)(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各种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拨款、学校和单位自筹、接受捐赠等)的新建、扩建、改建、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结算,对其立项、招投标过程、施工过程及竣工结算进行的审计监督。具体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具体委托事项由审计处办理。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范围:凡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均须实行审计。未经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决算手续和支付任何款项。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后勤处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立项及各项审批手续并纳入国家或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招投标的设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应按《基建、修缮工程管理流程图(事前1)》(见附件一)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二)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应按《基建、修缮工程立项及招标流程图(事前2)》(见附件二)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招标;其招标文件应在报名前送审计及监察室等审核;招标应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三)后勤处在与拟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前,审计处应事先对拟中标单位的投标预算进行审核(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核),审核应明确包干总价、招标范围内工程量及材料价格的确定原则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内容,以便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 

(四)后勤处将草拟合同送审计处、监察室及计财处审核,审核所签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造价、取费、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时效等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五)与设计、地勘、监理、中介机构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规。

第六条  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道路、通水、通电及平场(即三通一平)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二)基建工程施工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设计图纸进行,若需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特别是涉及金额较大的设计变更,是否经过有关单位审批;是否经过学校有关部门论证;对需变更的部分应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见附件三); 

(三)后勤处派出的现场代表在派驻前应签订保证书,保证在行使签证职责时,对所签证内容的合法、合理、真实性全面负责;保证及时通知审计处及相关部门参与基础隐蔽工程的收方、材料价格的确定等工作;

(四)设计变更资料、隐蔽资料、材料价格资料等现场签证资料的原件后勤处派驻现场代表应及时送审计处、监察室备案,原则上一周送一次,最长不得超过半月,分部工程验收后,审计处拒绝接收补充资料。对开工前未将招标文件、发包合同送审计处审签或施工中未及时通知审计处及相关部门参与基础隐蔽工程的收方、材料价格的确定等工作,审计处拒绝审核竣工结算;

(五)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是否严格按设计要求采购;设备和材料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严格的规章制度;

(六)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是否按规定审批拨付。工程进度款须经监理单位审核,现场代表初审后交后勤处审核批准同意,按付款审批程序逐级报批;

(七)监理单位应在实施监理前将《监理细则》交审计处,必要时参与监理组织的工程例会。

第七条  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后勤处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结算书进行审核,有监理单位的要求监理单位严格审核,防止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经审计若审减金额超过20%的基建项目,其审计费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支付,并取消其继续参与学校其它项目招投标资格。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漏算或少算项目,审计中不予追补;

(二)后勤处审核工程结算书后将各种资料整理归集送审计处,资料齐全后审计处按《基建、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流程图(事后)》(见附件四)组织实施审计。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20050908

附件1 基建、修缮工程管理流程图(事前1

基建、修缮工程立项及招标流程图(事前2)

基建、修缮工程施工审计流程图(事中)

基建、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流程图(事后)

附件1 基建、修缮工程管理流程图(事前1

基建、修缮工程管理流程图(事前1)

基建、修缮工程立项及招标流程图(事前2)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基建、修缮工程施工审计流程图(事中).

基建、修缮工程施工审计流程图(事中)

基建、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流程图(事后)

            资料不全 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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